第四,完善我國生物質能源發電定價和費用分攤機制。由于建設成本和運營成本較高,在某些地區,生物質能源發電所適用的電價仍不能實現盈利,因此,針對目前我國實行的生物質能發電定價中的諸多問題,我們可以考慮推行浮動價格體系,這樣不僅可以充分利用市場競爭機制,激勵發電企業改進發電技術,降低發電成本,同時也獲得政府的獎勵補貼電價,鼓勵投資者投資生物質能發電產業。對于我國的生物質能發電的費用分攤機制,我國可以考慮采取綠色稅收專項資金模式,通過向使用化石燃料等產生大氣污染物的企業征收綠色稅收,來補貼生物質能源發電企業。這種費用分攤機制不僅可以促進企業減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增加綠色能源的利用,還明確了權利責任,消除了讓全體電力消費者承擔費用的不合理性。
第五,推行并完善綠色配額制度。配額制度是隨著電力市場化改革逐步發展起來的一項新的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制度,主要是對電力生產商或電力供應商規定在其電力生產中或電力供應中必須有一定比例的電量來自可再生能源發電,并通過建立“綠色電力證書”和“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制度”來實現。“綠色電力證書”是政府為了促進發展清潔電力而頒發給生產清潔電力企業的證書,該證書還可以進入市場交易,電力生產商或電力供應商如果自己沒有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或達不到政府規定的配額要求,可以通過購買其他可再生能源企業的“綠色電力證書”來實現,同時,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賣出“綠色電力證書”可以得到額外的收益,激發出企業發展清潔電力的動力,從而促進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包括生物質能發電)的發展。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綠色電力配額制度的成功經驗和做法,結合我國電力市場的不斷完善,加快建立我國的“綠色電力證書”和“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制度”,通過合理的配額制度,擴大生物質能發電的市場空間,提升生物質發電項目的盈利能力。
第六,制定促進生物質能發電產業發展的財稅政策和投融資政策,建立穩定的投入機制。政府應當對生物質能產業推行積極鼓勵的財政政策,實行合理的投資補貼和產品補貼;對于生物質能發電企業可以進行適當的稅費減免,而對于那些排放廢氣多的發電企業提高征稅額。隨著生物質發電技術的逐漸成熟及國家扶持力度的加大,商業銀行也應逐漸加大對生物質發電技術的低息貸款支持。探索構建政府引導、企業帶動、社會參與、多方投入的生物質能發電產業建設機制,拓寬生物質能發電產業的融資渠道;加快金融創新,大力發展創業風險投資,推動貸款擔保機構發展,著力解決生物質能發電企業融資難問題。要加強與國際風險投資等相關機構的聯系與合作,拓寬合作領域,創新合作模式,為吸收國際機構和社會團體、企業家和個人來我國投資,獨資或合資建設生物質發電項目創造條件,從而促進我國生物質發電產業的市場化。
第七,開展宣傳和培訓工作。充分利用網絡、電視、報紙、雜志等多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生物質能發電的重要意義。重點抓好技術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對從事生物質能發電的技術工種實行職業準入和持證上崗制度。生物質能源發電需要的機械:
秸稈顆粒機,
秸稈壓塊機,秸稈成型機等生物質燃料成型機械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