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林木生物質能源產業發展的政策支持研究,在很長一段時期總是被包括在生物質能源或者說可再生能源政策研究體系之中的,雖然相關的系統性研究還不完善,但在某些領域也取得了一定的進展。
(1)在高保護和巨額補貼下可生存之說。阮永華(2004)等通過建立決策模型,指出生物質能產業只能在稅收保護與巨額補貼下才有可能生存。梁靚(2008)指出生物質資源開發利用的成本比較高,在發展生物質能源產業的前期,需要政府介入,通過價格補貼、稅收調節、法律保障等手段來彌補市場力量的不足,使得生物質能源的環保效益體現出來,增強其市場競爭力。唐紅英(2008)指出從目前世界各國發展經驗來看,政府重視、依靠政策(包括配額制、強制購買、綠色證書、特許經營、稅收優惠等激勵政策)是推動林業生物質能源發展的一個共同特點。因此,為了實現我國“林油一體化”、“林電一體化”格局,還需要統籌協調各個相關部門確保適合我國國情的林業生物質能源相關配套政策的順利實施。在財稅政策的實施過程中,正確處理好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關系。鼓勵企業積極投入該項目的開發和消費者使用林業生物質能源產品。姜書(2007)在其研究中重點分析了我國林木生物質能源發展的制約因素,他認為目前我國林木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正處于起步階段,構建我國本土化產業政策變得十分重要。通過比較國外現有的林木生物質能源產業化政策并吸取其經驗,進而提出我國林木生物質能源產業發展應堅持開發與保護相結合、分階段層次推進的原則,構建有中國特色的林木生物質產業化政策體系,用貿易政策、資源政策、生產政策、科技政策、投資政策和消費政策六個方面來支撐該產業的發展,富通新能源生產銷售的
木屑顆粒機、
鋸末制粒機可以很好的解決農林廢棄物的處理工作。
(2)從外部成本補償和創造公平競爭環境角度出發的政府推介之說。任東明(2003)認為在中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外部成本”和“可再生能源規模小”的存在影響著可再生能源與常規能源的公平競爭和技術的提高,要根本解決這兩大問題必須制定新政策,形成新機制和新體系。具體應包括目標機制、定價機制、交易機制、選擇機制和補償機制五種運行機制,以此來適應滿足可再生能源巨大的投資需求和健康發展。梁靚(2008)指出生物質能源具有突出的外部效應,一旦產生這種現象,單純的市場調節就不能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反而會擬制其發展,所以政府應當發揮其經濟調節的職能,運用財政手段進行資源分配。針對生物質能源產品生產的高成本.可以建立成本分攤機制,由全體消費者承擔,將發展生物質能源外部收益內部化。在生物質能源發展初期,需要政府宏觀調控的政策引導,以彌補該產業外部效應帶來的不利影響。同時還提出,當生物質能源產業發展到一定成熟階段,要適時地退出并減少干預,政府的職能就是為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創造外部環境和條件,使得該產業完全市場化。
(3)從環保和準公共物品角度出發的保護支持之說。周鳳起(2006)從可再生能源角度出發,指出了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認為在其發展過程中,需要政府發揮相應的職能,如國家專項計劃推進、公共意識觀念的提升等,并從管理體制、法律支持、發展目標以及政策激勵四個方面指出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推動因素。王向陽(2008)則從農村生物質能源產業發展的角度出發,指出發展農村生物質能源具有多重效應,在大力發展農村生物質能源條件已經具備的前提下,認為發展農村生物質能源必須得到政府的支持,并提出構建農村生物生物質能源發展公共政策的原則和投資、評價、金融等政策的綜合配套建議。
(4)從市場基本功能和優勝劣汰規律出發的市場化運作之說。閆麗珍(2005)等從農村生物質資源開發利用角度出發,提出應當建立完善生物質資源市場,在此基礎上,市場機制才能予以調節并影響資源配置。只有認識到生物質資源的價值及其在市場上的流通性,才可能減少對資源的浪費、通過改變利用方式來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從而減輕農村地區能源壓力,減少環境污染,保持生態平衡。黃雷(2009)以林木生物質能源產業的最優保護力度為核心闡述了我國為什么要對林木生物質能源產業制定保護性稅收。運用運籌學原理,分別建立了靜態博弈模型和多目標規劃模型,推導出了最優保護性稅收的數學表達式。以吉林白城木質煤作為案例研究,提出僅僅依靠政府制定的保護性稅收是不能完全抵消其競爭力劣勢的。賀業方等(2009)從契約經濟學的視角對原料供應模式進行了分析,他將企業獲取原料的方式分為三種:市場契約模式、商品契約模式和要素契約模式,這三種模式所產生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是不同的,交易成本在這三種模式中呈現逐漸遞減的趨勢,而管理成本是呈現逐漸遞增的趨勢。通過建立“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和“交易特性影響因素”理論分析模型,分析影響生物質能源林原料供應模式的有關因素,得出原料林基地建設應優先選擇要素契約的供應模式。